为确保国家农发水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原则上,各省可按已实施项目县数20-30%的比例,根据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的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县,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申报立项工作。经水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立项的项目贮备县,优先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投资计划。
三、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农发水保项目实行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投入的机制,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项目总投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财政部已根据实际情况调低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比例,各地要把注意力从要求降低配套比例转到切实落实配套资金上来,把落实配套资金作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来抓。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地方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农发水保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以项目配项目代替地方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落实配套资金的责任,保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做好项目计划编制申报工作,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农发水保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与要求就无法落实到位,工程建设的标准与质量就难以保证,资金管理也容易出问题。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将加强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中央财政资金的依据。凡是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省份,除按《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下年度新增中央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安排。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也应根据这一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定,督促市、县财政落实本级配套资金。
四、完善激励机制
从2008年起,农发水保项目实行项目县动态管理的竞争激励制度。各省在申报项目分县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时,要根据对上年度项目实施县资金管理、配套资金落实、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等方面的检查考核情况,按照奖优罚劣、有进有出的原则,对项目实施县及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进行调整。
每期农发水保项目实施期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为单位对项目实施县进行调整。工作搞得好的县继续实施,工作有明显差距的县,取消下期项目实施资格,并从所在省项目贮备县中新增相应数量的县列入下期项目实施。调整比例原则上为现有项目实施县数的10-20%。在项目实施期内,各地可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在上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基数上,按30%左右的比例调整项目县中央财政资金与建设任务。各省水利、财政部门可据此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