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目标。到2010年,各级环保部门应做到政务公开组织保障有力,运转顺畅;公开目录普遍建立,内容全面;公开重点突出,紧密结合人民群众利益;公开形式多样,先进手段充分应用;公开制度基本健全,操作规范;公开监督体系比较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普遍实施。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有效增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比较普遍。政务公开得到全面推进,成为环境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六)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公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及时、可靠;坚持便民利民,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社会监督,实现政务公开常态化、制度化。
三、确定政务公开内容
(七)公开事项的范围。各级环保部门要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并向社会发布。凡是应当公开的事项,都应列入政务公开目录。
(八)公开方式。政务公开可分为社会公开和内部公开。内部公开主要面向环保系统或本部门特定范围,社会公开主要面向公众。政务公开可采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
(九)社会公开事项。按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能、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公共服务、政务信息等类别划分,主要包括: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环保规划;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结果和审批意见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监察执法情况;信访投诉情况;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命名、试点示范创建审批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环保工作动态;公务员录用情况;其他应当社会公开的事项。
(十)内部公开事项。按制度、业务、财务、人事、后勤等类别划分,主要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有参考价值的部门工作信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选拔、交流、考核奖惩情况;职工福利分配情况;其他应当内部公开的事项。
(十一)免予公开事项。按保密、权益等类别划分,主要包括:涉密信息;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事项;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免予公开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