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现就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各级公安、交通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应在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定期通报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情况、研究突出问题,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措施,形成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动协作、高效管理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二、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能。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协作,逐步实现高速公路管理信息共享,提高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效能。各级交通部门可根据路网监控(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在已有的监控(管理)中心设置公安民警和交通路政管理人员联合值班岗位,共享路况、气象、交通管理措施、交通事故等信息,提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侦破治安和刑事案件等警务效能,提高对破坏、损坏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效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三、严格执法,科学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良好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通行秩序的管理,严格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疲劳驾驶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治安案件多发路段和服务区、收费站的巡逻,先期处置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卡、暴力侵害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等扰乱公路管理秩序的行为,打击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清偿工作;支持高速公路的正常维修工作,简化施工审批手续,加强施工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执勤执法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省级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制定和完善特殊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应急工作预案,统一道路通行条件认定标准,规范部门联动工作程序,依法采取限速、限车型通行、间断放行、封闭道路等分级交通管制措施,但应尽可能少封闭或不封闭高速公路,最大限度地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