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主要包括:水利试验厅(室)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7、水利旅游。主要包括:水利旅游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旅游预测预报、游人疏导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上旅游设施、船舶和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8、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以防范火灾、爆炸事故为重点,主要包括:宾馆、招待所、餐厅、职工食堂、培训中心、职工医院、幼儿园、办公场所、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油库、炸药库、仓库、锅炉、压力容器、车辆船舶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消防器材配备、设备维护保养和防雷防雨措施以及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底以前,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督促水利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
(二)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各水利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流域机构或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存在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情况等。各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7月底前;各流域机构和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对本地区、本单位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由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010-63202726)。
(四)水利部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安排,水利部将组织督查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