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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GB/T 17710-1999数据处理校验码系统(略)
  三、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对象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注册的所有市场主体,包括
  1)内资各类企业,含内资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内资非企业法人、非公司私营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和各种分支机构等;
  2)外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等等;
  3)个体工商户。
  四、工商注册号的结构
  1、代码结构工商注册号由14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8位顺序码。具体表示形式如图1所示。(图1略)
  2、首次登记机关代码指市场主体首次进行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代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用“100000”表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登记机关代码分别使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表示。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或县级以上)或者各类专业分局应由批准设立的上级机关统一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3、顺序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先后次序为申请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所分配的顺序号。为了便于管理和赋码,8位顺序码中的第1位(自左至右)采用以下分配规则:
  1)内资各类企业使用“0”、“1”、“2”、“3”;
  2)外资企业使用“4”、“5”;
  3)个体工商户使用“6”、“7”、“8”、“9”。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保证8位顺序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唯一性,即一个顺序码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
  4、校验码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17710-1999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
  校验算法见附录A(略)。
  五、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及使用工商注册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1、唯一性工商注册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号,任何一个工商注册号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
  2、无含义性工商注册号一旦生成,不包含任何含义。
  3、终身不变性工商注号应在市场主体首次设立登记时赋予,在该市场主体存续期间,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包括:市场主体发生迁移时工商注册号不变,新的登记机关不应为该市场主体重新赋予注册号,而应使用原工商注册号;企业类型在内资和外资之间发生转换时,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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