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赋号的市场主体注销后,该注册号被保留,不能再赋予其他市场主体。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重要性,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号码分配规则,保证在管辖范围内号码的唯一性。
(二)各地要结合新注册号的实施,修改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建立新旧注册号的对应关系,做好历史数据的关联工作,旧注册号相关信息作为历史数据保存。
(三)各地要相应做好营业执照的换发准备工作。
(四)各地要有组织地开展对新市场主体的赋号、对已存市场主体的注册号转换及相关档案的衔接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五)为方便市场主体,转换注册号时,可将注册号变化的证明与新换的营业执照一并发出。
(六)各地在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注册号转换工作的进展情况逐级汇总到省级局,再由省级局汇总报送总局的有关司局。
(七)除对新设和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收取规定的费用外,其他因转换注册号而换发营业执照的不收费。
(八)个体工商户换照费用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下岗职工、大学生、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换照免收费用。
(九)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转换注册号工作的监督,对强制换照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编制规则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资各类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依法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市场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以下简称“工商注册号”)编制规则。工商注册号指各类市场主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工商注册号是各类市场主体所拥有的一个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号码,其目的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和信息化建设。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市场主体编制和赋予注册号的工作,也适用于与工商注册号有关的各种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