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赋予其的标识码,具有定位和关联一个市场主体各类相关信息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全面推进金信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鉴于以前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分别按不同的规则赋号,且不能保证标识码的唯一性,因此,为了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共享与交换,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有机关联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号编码。为此,总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号编制规则》),现予发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顺利实施《注册号编制规则》并尽量减少各地的工作成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国范围内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执行。
二、实施时间
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细则
(一)对于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一律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进行赋号。
(二)各类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需换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需换发营业执照时,或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申请换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
(四)已存在的市场主体发生迁移时,尚未进行新旧注册号码转换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对其注册号进行转换。
(五)申请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注册号转换,其注册号以原编码规则保留。
(六)市场主体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赋号后,其注册号码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号,任何一个工商注册号只能赋予一个市场主体。因此在市场主体的类型依照有关的登记管理规定发生变化时 (如内外资互转),将不再赋予更新注册号,市场主体跨地区迁入迁出也不再核发新的注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