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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四)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了“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五)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
  (六)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得到整合,检测计划和信息发布实现统一。
  (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至少3个行业30家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九)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遴选比例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按照本地区县级行政区划数量2%的比例确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见附件),各地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省食品安全示范县。

  (二)时间安排
  1.2007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应将确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名单和创建方案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备案;
  2.2007年12月底,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情况进行阶段考核,2008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没有达到工作目标的,将通报取消示范资格。

  (三)经费保障
  1.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各地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比较困难的25个省(区、市)确定的51个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文件另发),省级财政应给予配套经费保障。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6省(市)示范县试点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2.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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