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国办发〔2007〕28号)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食品安全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要战略思想,树立典型,示范带动,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使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遴选条件
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基本建立了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和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对试点工作有积极性。
(二)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好,有创新,有活力。
(三)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农村食品安全责任网、监督网、流通网等“三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四)连续三年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同级财政有相应的保障能力。
三、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建设,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政府对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