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存包处
  讲台

  附件4:
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按要求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对主观题进行答题。填写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或作标记的答题卷、答题卡不予记分。
  六、开考时间到,应试人员方可答题。答题时应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并保证字迹清楚。标准化考试部分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涂应试人员认为正确的答案,答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主观题试题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密封线内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七、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答卷、卡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夹带、换卷、卡,在试卷上设置标记,夹带、窥视、抄袭或利用电子设备等作弊;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冒名代考。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卡及草稿纸;交卷、卡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八、考试时间结束,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反扣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考试中相互交谈的;
  (二)考试时间终结前,离开考场后即大声说话或长时间逗留的;
  (三)开考15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时间终结仍继续答题的。
  十、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视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年考试各科成绩:
  (一)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的;
  (四)窥视他人试卷、卡,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十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中换答题卷或答题卡、携带试卷或答题卡、草稿纸出考场或撕毁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应考和代人应考的;
  (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的;
  (四)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于本条第二类情形,代考人、被代考人由有关方面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代考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