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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各考区于2007年8月3日前将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情况和数量以上报文件为准);8月9日前将本考区的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传真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8月13日至17日期间,经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要抓紧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2)。档案号、准考证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5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6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独立的1个考区,考点在省会城市集中设置。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3)。
  六、考试收费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本考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报名费中应包含上缴的考务费,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实践考核的具体时间、办法另行通知。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政 编 码:100035
  联系人及电话:张蕾红 贾晟东 张洁
  010-66562202,66562199,66561509
  传    真:010-66562202
  电 子 信 箱:zlh@creva.sina.net
  附件:1. 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2. 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3. 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4. 考场规则
  5. 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6. 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复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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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民族│  │照   │
├─────────┼──┼──┼──┼──┼──┤片   │
│   档案号    │  │报考│  │报名│  │    │
│         │  │科目│  │编号│  │(二寸近│
├─────────┼──┼──┼──┼──┼──┤期彩色证│
│  考区代码   │  │考区│  │出生│  │件照) │
│         │  │名称│  │年月│  │    │
├─────────┼──┼──┼──┼──┼──┴────┤
│    籍贯   │  │证件│  │证件│       │
│         │  │类型│  │号码│       │
├─────────┼──┼──┼──┼──┼───────┤
│  学历或学位   │  │所学│  │毕业│       │
│         │  │专业│  │院校│       │
├─────────┼──┼──┼──┼──┼───────┤
│  毕业时间    │  │是否│  │职称│       │
│         │  │具有│  │类型│       │
│         │  │中级│  │  │       │
│         │  │以上│  │  │       │
│         │  │相关│  │  │       │
│         │  │专业│  │  │       │
│         │  │技术│  │  │       │
│         │  │职称│  │  │       │
├─────────┼──┼──┼──┼──┼───────┤
│ 取得上述职称时间 │  │参加│  │从事│       │
│         │  │工作│  │土地│       │
│         │  │时间│  │估价│       │
│         │  │  │  │相关│       │
│         │  │  │  │工作│       │
│         │  │  │  │时间│       │
├─────────┼──┴──┴──┼──┼───────┤
│  工作单位   │        │联系│       │
│         │        │电话│       │
├─────────┼────────┼──┼───────┤
│  移动电话   │        │电子│       │
│         │        │邮件│       │
├─────────┼────────┼──┼───────┤
│  通信地址   │        │邮政│       │
│         │        │编码│       │
├─────────┼────────┴──┴───────┤
│   工     │                   │
│   作     │                   │
│   简     │                   │
│   历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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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区办公室意见 │                   │
│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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