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七条 函件类种类
(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总局主动审查)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又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复议文书的拟稿、会签、签发和用印
第八条 办公厅归口管理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工作。
第九条 办公厅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等答辩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政策法规司办理。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送办公厅办理收文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由信访办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告知其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4个工作日内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