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责令履行通知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十条和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听取其意见。
(七)停止执行通知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八)决定延期通知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复议期限。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