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07〕55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加强总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
行政复议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文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在处理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必须为申请人、第三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 行政复议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行政复议文书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
决定书类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知书类包括提出答复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函件类包括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总局主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