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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在《关于解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问题的请示》(林计字[2003]6号)上的批示精神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计发[2004]159号),经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现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详见附件1),并就进一步做好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附件1表中所列森工企业所欠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债务予以免除,并按实际免除额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
  二、各债权银行免除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贷款本息所造成的损失,从银行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各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免除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贷款本息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资产损失处理。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森工企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增国有资本金手续。
  四、对第一批债务免除通知(银监发[2005]39号)下发后,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在第一批债务免除通知中已免除的森工企业债务,因工商银行改制而转售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一并办理债务免除手续。
  (二)对第一批债务免除通知落实中存在的免债企业名称与贷款合同中贷款企业名称不符问题,经债权金融机构审核,对确属同一企业的,也应办理债务免除手续。
  (三)中国农业银行与部分森工企业的债务免除手续,按更正后的企业名称和免除额办理(详见附件2)。
  (四)债务免除通知(含第二批)下发后,对所免债务不再计算利息,已经计算利息的,纳入免除范围。对各债权银行总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向银监会申报免除额与债务免除通知下发期间的新增利息,各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可一并予以免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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