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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协会要把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和投资者园地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检查重点为各证券经营机构对新客户的投资者教育,对新产品、新业务知识宣传和风险提示情况,以及对投资者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地方协会应视市场及地区内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信息交流、经验推介、案例剖析;及时汇集本辖区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先进单位经验、典型案例报协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协会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商业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走访和了解。

第八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同时抄送注册地的地方协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在工作总结中应当对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地方协会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并根据协会要求及时将辖区内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情况和结果报送协会。
  第三十八条 协会将适时对各类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协会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公司的申请,依据客观、公正原则对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也可以针对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价。相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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