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基金销售网点张贴、发放投资者教育宣传资料。
(二)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教育专栏”。
(三)举办专题讲座或现场咨询活动。
(四)在新闻媒体开设基金投资者教育专栏。
(五)开设基金投资咨询服务热线电话。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主动向投资者介绍基金基础知识、基金产品特点、投资风险和收益、基金开户和操作流程、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研究建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相关制度,有选择性地对新加入的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估,引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合的基金产品。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对账单和公司直邮刊物等方式,向基金投资者及时传递市场和客户资产等信息,提示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对基金投资者的回访制度,调查基金投资者的需求及对基金风险和收益的了解程度,及时改进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要做好基金知识的讲解和宣传工作、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第六章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资者教育
第二十九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向投资者介绍证券投资知识、不同证券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等内容。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及时充分地对所推荐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和揭示。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向投资者提供与其相适合的投资建议。
第七章 地方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二条 地方协会要协助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加强对本辖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鼓励或组织本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在当地报刊、电台、电视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并以知识竞赛、讲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