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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介绍或问答。同时须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供投资者随时查询。
  (三)证券投资风险提示。至少要说明一切投资都有风险,一切投资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风险自担原则。
  (四)业务咨询。至少应当包括各类证券业务及证券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风险收益特点、交易流程等。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范所属各营业网点的投资者园地的内容格式。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自己的客户。证券公司及其营业网点应当根据本单位投资者的不同类别和层次,有针对性地作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对新开户的客户原则上至少要通知其参加一次投资者教育讲座或培训,提高其在以下方面的认识:
  (一)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包括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政策法规、账户管理要求和程序、各种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各类证券投资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收益特点等。
  (二)对证券公司的认识: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业务范围,主要业务合同、协议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员工守则要点,客户服务准则,收费标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等。
  (三)对投资风险的认识:要让投资者了解和区分不同产品和不同业务的风险特征,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各类证券业务与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业务或产品特点、投资风险与收益形式等内容:
  (一)股票、基金、债券、权证、股指期货等证券投资产品的特点、投资风险与收益形式,及其与储蓄、保险等其他投资手段、投资产品的差异。
  (二)融资融券、集合理财等新业务的特点、投资风险与收益形式,及其与其他证券业务的差异。
  (三)其它与客户有关的市场常识和业务特点。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会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业务规范,在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各项业务操作时,要认真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指导客户阅读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和交易密码等重要资料,提示客户不在非法营业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购买非法证券产品等等。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教育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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