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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证券经营机构类会员单位各项业务和产品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上必须有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各证券经营机构类会员单位不得为了自身利益对投资者进行诱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可以通过交易委托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会员单位的客户服务电话要有专人接听,及时解答投资者的询问。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投资者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向投资者公布投诉电话等具体的投诉途径和方式。
  会员单位对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各证券经营机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类型与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的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各证券经营机构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管理和教育,规范其执业行为。严禁员工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各类非法证券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就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联系。

第四章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做好各项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应当以设置橱窗、公告栏等形式在醒目的位置建立投资者园地。投资者园地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投资者园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简介、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公司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营业网点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摘要以及获取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销售产品的核准文件、客户投诉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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