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三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指定或设立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
(二)调查和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三)策划、开发、组织实施投资者教育活动项目。
(四)检查、考核和评价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
(五)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年度预算。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会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分阶段有重点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并据实调整完善年度计划。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会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园地。
(二)在本单位网站设立投资者教育专栏;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解答投资者的问题;为投资者开通短信服务。
(三)与新闻媒体合作,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四)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
(五)在营业场所张贴标语、宣传画、风险揭示书等宣传资料,向投资者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六)参加协会、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
(七)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