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东方地球物理公司乌兹别克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340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关于办理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子公司国内审批手续的请示》(中油外字〔2007〕1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在乌兹别克独资设立东方地球物理公司乌兹别克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1万美元,所需资金通过境外自筹方式解决。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地球物理勘探服务以及与上述工程有关的相关设备进出口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通知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