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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四、大力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规章制度不健全是导致政务公开随意性较大的主要原因。为此,要按照《两办意见》《国家林业局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林业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力争年内出台《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规范林业政务公开操作程序。重点要建立健全五项制度:一是预先审查制度。各地、各司局、各单位决定重大事项,都要按照《两办意见》《国家林业局意见》要求,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要通过预先审查,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和时限,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真实、及时有效、快捷便民。二是主动公开制度。凡林业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与参与的事项,各地、各司局、各单位都要及时主动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部门、司局或单位所属上级林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三是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宜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及公开的对象,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及工作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答复。确定不能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四是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部门政风和林业行风的范围,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促进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各地、各司局、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及时总结政务公开工作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出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制度规定,逐步把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规范化建设轨道。
  五、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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