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林业政务公开工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始终高度关注,党的十六大对此做出了明确部署,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也多次提出要求。对于中央的各项决策和部署,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另一方面,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包括普通百姓积极参与林业建设的热情空前高涨,急需了解和掌握林业发展大政方针和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各类施政行为。各地、各司局、各单位一定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林业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我局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地、各司局、各单位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司局、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尚未成立领导小组的地区、司局或单位,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指导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林业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三、合理界定局政务公开的范围,进一步突出公开重点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都要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积极真实地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一要突出行政审批行为、政府决策行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职能情况的公开,逐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二要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逐步将政务公开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三要按照《保密法》要求,合理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特别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同时,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要对因公共安全、经济稳定等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事项,要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通过依法进行的合理评估,决定是否公开,既要防止因不公开侵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也要防止因公开不当损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事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