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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四是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等行为的纪律责任。在专项整改中,共对91名违法违规办案的检察人员进行了严肃追究,并对2003年以来在执法中有严重过错的275名检察人员组织了离岗培训。
  (五)完善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的规范正确行使
  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照人大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认真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同时,结合专项整改活动,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创新监督制约的方式方法。
  一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经有2825个检察院实行了这项制度,选任人民监督员20921名,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13547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650件,检察机关采纳497件,占76.5%。在监督“三类案件”的基础上,从去年开始又探索了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该立案不立案或立案不当,违法搜查、扣押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共受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231件,已纠正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207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对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在前几年推行检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公开的内容,丰富公开的途径,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有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严格执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告知内容在办案笔录、诉讼文书中进行明确记载;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适时通报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实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多次上访案件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积极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增强执法透明度,拓宽了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
  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一方面,实行检察院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制约,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分别承办。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院领导不得同时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监所检察部门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违反办案时限超期羁押;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办理案件的申诉进行审查,监督纠正不当决定;对扣押款物实行“管办分离”,统一交由检察机关财务部门保管。另一方面,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建立“双报批、双报备”制度,即省级以下检察院决定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决定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不予确认的,要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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