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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07]1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惯例、精通管理和业务的高级会计人才,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相当于处级以上)。

  二、培训内容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的特点和需求,2007年继续教育分类安排了16期不同内容的培训班,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事业类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相关问题

  (2)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相关问题

  (3)《物权法》解读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算

  2.企业类

  (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及案例分析

  (2)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税制改革与企业发展战略

  (4)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5)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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