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07]11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惯例、精通管理和业务的高级会计人才,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相当于处级以上)。
二、培训内容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的特点和需求,2007年继续教育分类安排了16期不同内容的培训班,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事业类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相关问题
(2)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相关问题
(3)《
物权法》解读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算
2.企业类
(1)新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及案例分析
(2)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税制改革与企业发展战略
(4)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5)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