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7]13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以下简称中纪发〔2007〕5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上来,按照中央关于项目清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坚决遏制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使中央国家机关成为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表率。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切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牵头组织、督促落实以及初审汇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清理工作的检查落实。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三、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一)清理范围
1、清理的部门和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各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2、清理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况的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新建、翻扩建、迁建、购置项目(含京外项目)。
(1)所有在建项目(不论何时开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