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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四)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六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发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输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四)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六)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电监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报送;城市电监办汇总核实后报电监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区域电网公司,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区域电监局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二)中央电力企业、其他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其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

  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四)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条 城市电监办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内向区域电监局报送本省的汇总信息。区域电监局应当自城市电监办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区域的汇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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