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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科研院所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9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应当占1/3以上。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提出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候选提名和资助金额等具体建议,并在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科研院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后,应当报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定,并由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研究团队(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条 科研院所应当将法定代表人审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等情况,按级次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用于支持科研院所的优秀科研人员和团队完成项目研究的直接研究经费,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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