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