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铬渣污染治理督办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7〕56号)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铬渣污染治理工程如期完成,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13号)要求,请有关地区加强铬渣污染治理督办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督办检查重点
(一)铬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将铬渣污染防治列入环保责任制考核目标,是否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编制本地区铬渣污染防治计划情况。
(三)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铬渣治理项目,其工程进展、处置铬渣数量、治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管等情况。未下达投资计划的,铬渣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四)对铬渣产生单位依法监管情况及新产生铬渣无害化处置情况。
(五)对环境敏感区域堆存的铬渣,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土壤和水源污染的情况。
(六)《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2007)执行情况。
二、督办检查机制
请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督办检查机制,并将负责督办检查本省(直辖市、自治区)铬渣污染治理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督办检查要求
请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督办检查重点,每年至少督办检查2-3次。对督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及当年上半年铬渣污染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