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已经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④级差补贴。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一次性计算级差面积补贴。级差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其中:对于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对于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行政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事业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包括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职务工资(或等级工资)、按工资一定比例核发的津贴以及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中央京外单位离退休人员购房补贴需求按照下列规定测算:
中央京外单位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测算应当核发给离退休人员的购房补贴需求数额。所在地购房补贴项目分为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的,分别填入相应的购房补贴项目;所在地购房补贴政策比较特殊,无法分为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项目的,统一填列其他补贴项目。
(三)2007年年末结余。
“2007年年末结余一小计”:指预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单位账面累计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结存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按照《
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规定,二级预算单位上交主管部门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时,相应减少本单位的“2007年末结余一小计”;二级预算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再分配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时,相应增加本单位的“2007年末结余一小计”。
“2007年年末结余一其中: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动用预计2007年末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包括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分别安排用于2008年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四)2007年末售房收入结余。
“2007年末售房收入结余一小计”:指预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各单位账面累计结余的公房出售收入结存数额,不包括应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2007年末售房收入结余一其中: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动用2007年末售房收入结余的20%安排发放2008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五)用预算外资金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发放2008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六)用其他资金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用其他自有资金安排发放2008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七)申请用财政拨款安排本年支出。指2008年单位在动用2007年末结余、20%的2007年末售房收入结余、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后,拟申请财政预算拨款安排发放的2008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八)在职职工人数。指预计中央单位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在职职工人数。
(九)离退休职工人数。指预计中央单位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十)2007年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指预计2007年中央单位发放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行政单位包括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不包括奖金、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正在按要求分步规范的津贴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事业单位包括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不包括绩效工资、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正在按要求分步规范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单位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十一)2006年年末结余。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单位账面 累计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结存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
三、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应当对应的职级。
(三)是否提职。指职工职务(职称)的变化情况(下同)。
(四)现住房建筑面积。指职工家庭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或者已承租的可售公房建筑面积(下同)。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国家承认的实际工龄(下同)。
(六)1998年月标准工资。指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职工1998年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
1998年以前已离退休无房老职工,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种补助。1998年各职务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由人事部确定,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