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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2008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单位中,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核发的购房补贴。不包括:上述中央京外单位中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核发的购房补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的说明
  (一)单位代码。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代码仅填报预算代码后三位。
  (二)支出总额。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预计2008年住房改革支出需求数额。
  1.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预计2007年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总额乘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定。其中,中央在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中央京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
  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1)公务员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不包括奖金、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正在按要求分步规范的津贴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如,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采暖补贴等,下同)。(2)机关工人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不包括奖金、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正在按要求分步规范的津贴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不包括绩效工资、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正在按要求分步规范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单位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2.提租补贴。按照中央在京单位预计2008年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普通工人)70元/月。
  3.购房补贴。指中央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职工,按照现行房改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2008年需要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
  (1)中央在京单位的购房补贴需求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①按月补贴。指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离加工作的职工)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按月补贴计算公式:职工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补贴,实行定额发放。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 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②无房一次性补贴。指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无房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 [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 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基准补贴时,职工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工龄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工龄补贴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③住房未达标补贴。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计算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住房未达标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已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对于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对于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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