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积极组织或参与起草结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根据《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于5月31日前转发到各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落实到《国办通知》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其中对由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直接负责监管监察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要精心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由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渔业、农机、水利、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要支持配合协助主管部门抓好落实。
三、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的指导监督。要督促企业结合实际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措施,发动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整治隐患。要组织技术服务队伍,深入企业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和实际困难。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推进"两个攻坚战"结合起来,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隐患和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保证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等部门,把排查治理隐患的专项行动落实到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各个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对安全监管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作用。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做好对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改,对下级人民政府上述工作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要协助政府按时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做好统计分析,迎接8月下旬开始的国务院安委会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