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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200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保证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切实取得实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办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做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做为深化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重大措施来抓。认真仔细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和《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等四个《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排查治理隐患的重点内容。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鼓励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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