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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3日)废止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7]2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了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保总局允许,不得转载。财库[2006]90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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