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失效]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八条 本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章 监督措施和对违反本指引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实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进行诚信教育和培训;

  (二)发出监管函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