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