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动保护性耕作,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农业部关于大力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意见》,我部决定开展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一)先进单位:50个。
承担保护性耕作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技术推广机构、试验鉴定机构和科研单位。
(二)先进个人:100名。
从事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的管理、推广、试验鉴定和科研人员。重点表彰多年来扎根基层,深入生产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积极推进保护性耕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单位领导高度关注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对实施保护性耕作决策到位,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支持力度大,把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纳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资金投入不断增加。
2、措施有效。开展保护性耕作宣传形式多样、方法灵活、针对性强、重点突出;技术培训和指导有计划、有标准、有落实;项目实施部署周密、督查有力、指导有效、管理严格。
3、服务到位。面向基层,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为当地保护性耕作推广提供强有力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服务,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4、成效显著。注重摸索和总结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模式和推广机制,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速度快、范围广,对当地发展保护性耕作有明显的推动和辐射作用,保护性耕作的社会氛围浓,农民积极性高,较好地完成了项目任务,取得了较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先进个人
1、组织能力强。积极倡导和推行保护性耕作,有思路、懂方法,善于组织和发动群众,深受基层和农民的好评。
2、业务素质好。实施保护性耕作的技术过硬、业务精通,是学习和实践保护性耕作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