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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十三、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十五、纳税人有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执行。

  十六、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附件: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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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          行业名称          │
│      │ 类”中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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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备制造业 │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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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
│      │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      ├────────┼────────────────────────┤
│      │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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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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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6    │航空航天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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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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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9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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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化工业 │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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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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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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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医药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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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橡胶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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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塑料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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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业  │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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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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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制造业 │   372    │汽车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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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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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食品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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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饮料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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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纺织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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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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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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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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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家具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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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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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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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掘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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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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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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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      ├────────┼────────────────────────┤
│      │    11    │其他采选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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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11   │火力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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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业  │   4412   │水力发电                    │
│      ├────────┼────────────────────────┤
│      │   4413   │核力发电                    │
│      ├────────┼────────────────────────┤
│      │   4419   │其他能源发电                  │
│      ├────────┼────────────────────────┤
│      │   4420   │电力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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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符合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
│      │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 │
│      │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
│      │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
│      │>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328号)范围的纳税人。具体纳税人范围  │
│      │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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