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内部装修,在门厅、会议室、负责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采用中级装修,其余房间和部位采用普通装修。卫生间设前室,普通装修。
第二十四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装修标准参照《监察业务用房建筑装修标准》(附表一);装修选用材料标准参考《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附表二)。
第二十五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制止在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中追求高档、盲目攀比的倾向,加强廉政建设,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监察业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分局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配备监察业务用车。
二、严格监察业务车辆的定编管理。各分局原则上按照“三定”规定的编制人数,每3名监察人员(留守与内勤人员除外)配置1辆监察执法业务用车。分局负责人不配备专车,监察工作用车由各分局车管部门统一安排。
三、严格执行监察业务用车的配备控制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监察业务用车必须使用国产汽车;配备轿车控制在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越野车价格(含购置税费)25万元/辆以内。
四、各分局不得超标准配备或擅自调换车辆,严禁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超编、超标购置车辆;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下属单位特别是监察对象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不准接受监察对象馈赠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