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征地规模以内,建筑规划设计要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和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十三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平面布置应本着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办公区由主入口进入,食堂、单位宿舍(接待用房)等辅助用房从侧面入口进入或分别有单独的出入口,互不干扰。为方便管理,办公室与单身宿舍(接待用房)之间可用墙隔开。
第十五条 分局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m2为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办公室1-2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m2。
第十六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可容纳10-15人的会议;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可容纳六十人左右的会议。
第十七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十八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九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不得超过2500元/m2。第五章装修标准
第二十一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外部装修主要采用普通面砖,局部可饰以少量中档材料。建筑主入口采用人工石材或中级釉面砖装饰。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