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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11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和监察业务用车配备使用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制止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的行为,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表:一、监察业务用房建筑装修标准(略)

  二、《监察业务用房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略)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监察业务用房的具体建设规模,应根据本单位的编制定员,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所有监察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四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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