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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7.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不含重晶粉、羧甲基纤维素、铁铬盐、烧碱、氯化钾);
  8.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不含低压胶管);
  9.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三)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水龙带、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软梯、逃生用烟火信号);
  4.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四)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直升飞机及配件、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
  (五)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直接用于开发生产作业的货物
  (一)采油类
  1.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不含生活平台上的电视机、普通摄录一体机、磁带录放像机、音响、冰箱、洗衣机、复印机、照相机等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2.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及栈桥码头(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海水罐、储油罐);
  3.海洋工程作业船舶,包括穿梭油轮;
  4.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气机、发电机、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
  6.井下封隔器、井下防喷器、安全阀及各种井下工具;
  7.起重设备及工具;
  8.各类油田化学剂;
  9.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备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种计量、检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二)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空气调温装置(其中:不含独立的窗式、壁挂式空调机)。
  三、为在国内制造供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准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附件2:
  执行国务院(82)国函字 23号《中外合作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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