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7]4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一)和《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二),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二、《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1),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