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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捕捞渔船或渔业辅助船,一律按“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1.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

  2.为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捕捞渔船提供服务、收购非法鱼货的;

  3.不能现场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4. 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5. “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

  因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而被扣港的渔业船舶,原则上要扣押至伏休结束、依法处罚后放行。如因港口或渔船安全原因确需提前放行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经海区局同意并实施处罚后方可放行。处罚和执行情况由海区局报指挥中心备案。

  海区局统一组织的海上执法行动的扣船点,由各海区局根据需要指定,并提前公布。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海上执法行动的扣船点由各省自行决定。

  海上查获的“三无”渔船,一律“就近、异地”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放行,也不得扣押在违规渔船的船籍港或船东户籍所在地。具体的处理决定,由办案机构报经所在海区局同意后实施。处罚和执行情况由海区局报指挥中心备案。

  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通过拍摄等方式做好现场取证,回港后可按照有关协作办案的工作要求组织调查处理。协作办案的工作要求另行下发。

  具体处罚办法,由查获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五、检查督察

  护渔行动期间,指挥中心、海区局要对各地开展护渔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指挥中心可抽调海区局和沿海有关省(区、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人员交叉等方式,对沿海重点地区开展护渔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海区局要组织督察组对辖区内各省(市、区)的护渔行动情况进行督察。重点督查各地制定护渔行动实施方案和按要求实施护渔行动的情况。

  督察组负责按附表4的格式要求,于督察工作结束后10天内汇总报指挥中心。

  六、工作要求

  “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是我部2007年继续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保证双边渔业协定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海区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护渔2006”执法行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护渔2007”执法行动取得圆满成功。

  (一)要利用开展护渔行动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渔民开展以守法生产、安全生产、遵守伏季休渔制度、提高渔业资源保护意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渔民对护渔行动的理解和支持;要适时宣传护渔行动的效果,对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影响。

  (二)要发挥群管作用,护渔行动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设立和公布护渔行动举报电话,方便渔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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