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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地要采取提前张贴通告等方式告之船舶所有人配合检查,防止港口检查时人、船或船、证分离,影响检查效果。

  港口执法检查的情况,由检查人员负责按附表1格式填写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港口执法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海上执法行动

  1.实施单位。海上执法行动由国家、省(区、市)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国家负责的行动由各海区局统一组织,有关省(区、市)渔政执法机构参加。省(区、市)负责的行动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组织开展。

  2.行动时间。海区局统一组织的行动时间为2007年4月至9月底,省(区、市)统一组织的行动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10月中旬前完成。

  3.检查重点。

  (1)渔船持“三证”、特许(专项)捕捞许可证情况。

  (2)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渔船。包括生产船和收购非法渔获物的渔业辅助船。

  (3)使用禁用渔具作业渔船。包括电脉冲捕虾渔船、使用低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作业渔船。

  (4)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渔船。

  4.重点检查海域。

  海区局统一组织海上执法行动检查的重点为中日、中韩、中越渔业协定水域、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台浅渔场、禁渔区线附近海域及其他违规渔船集中海域。省(区、市)组织的执法行动的重点为毗邻的禁渔区线内海域或其他重点海域。

  5.行动次数和登临检查渔船数量。在行动期内,各海区局至少统一组织2次以上海上执法行动,行动期间各渔政船登临检查渔船数量由海区局决定。各省(区、市)组织的执法行动次数及登临检查渔船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海上执法行动的情况,由参加行动的渔政执法人员按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按要求上报。

  四、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一)港口检查中,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对无船名号或虽有船名号但在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以下称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船舶,凡装有捕鱼设施、涉嫌从事捕捞活动的,可暂扣该船进行调查。不能在限期内出示船舶相关证书的,可根据查证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并责令船主拆除捕鱼设施后放行。

  对套牌、假冒、涂改船名号或船籍港,未按规定标识船名号或船籍港的渔船,可暂扣该船,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属前款行为的,按前款要求处置。

  对未按规定配备渔船安全设施的,可暂扣该船渔业船舶证书,要求船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返还有关证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所有需要暂扣的渔船或证书,由检查人员会同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执行。

  (二)海上检查中,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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