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康莱特美国药物研发中心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7〕322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康莱特美国药物研发中心增资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7〕11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康莱特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在美国独资设立的“康莱特美国药物研发中心”以现汇增资600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总投资从300万美元增至900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美国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并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