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征求来的意见必须进行归纳和处理,并在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恰当表述。对于重大的修改意见,须有充分的论据,方可决定是否采纳。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并考虑重新征求意见。
(六)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单位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技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审查
(一)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对标准送审稿组织审查,分会审和函审两种审查形式。必要时,可在会审或函审前对标准进行预审。
(二)对涉及面广、分歧较多、内容较复杂的标准送审稿宜采用标准预审方式,以提高标准送审稿和标准审查会的质量。预审主要是对送审稿中的关键技术要求提出初步评价,力求使有争议的重点问题在预审时得到解决。预审结论不作为报批标准的依据。
(三)无论采用会审形式还是函审形式,均应提前1个月将送审资料(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送交参加审查的人员或机构。
(四)标准起草单位需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编制工作过程、征求意见及对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并能准确地解释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内涵及采用依据。对各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如实准确地进行解答,并积极采纳合理的部分。
(五)标准审查应当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企业、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委员代表进行,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代表的3/4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六)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依据会审或函审意见进一步修改,秘书处编审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八、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一)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将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编制说明、验证报告、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可行性说明(附件7)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标准报批稿及报批资料进行程序、技术或协调方面的审核,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一般应退回有关技委会或归口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审核。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核通过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予以编号,确定实施日期并予以发布,必要时应当就标准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工作。
九、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复审
(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是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自开始实施后5年内,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进行重新审查,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的过程。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具体复审工作由负责标准制修订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承担。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可参照《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标委计划〔2004〕28号)的规定执行。
十、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修订和修改
(一)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应当随时跟踪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对需要修订的标准,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二)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出版后,个别技术内容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提出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附件8)和修改说明(修改原因、依据和修改过程),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
十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经费管理
(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经费主要用于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调研、验证、修改、审查、维护等方面,包括资料费、起草费、材料消耗费、差旅费、咨询费、验证费、会议费、审查费、宣传及培训费和管理费等项开支。
1.资料费:用于查询、收集、整理国内外标准及相关资料等方面的支出。
2.起草费:用于起草标准文本的支出。
3.材料消耗费:用于购置样品和试验消耗品的支出。
4.差旅费:用于制定或修订医疗器械行业标准有关的差旅方面的支出。
5.咨询费:用于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向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征求意见等方面的支出。
6.验证费:用于验证医疗器械行业标准所需的试验验证支出,包括研制或购置设备及开展实验的费用。
7.会议费:用于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进行研讨等有关会议支出。
8.审查费:用于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进行审核、评定方面的支出。
9.宣传及培训费:用于技委会、分技委或归口单位对重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进行培训的支出。
10.管理费:用于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调研、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检查,标准维护等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