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草单位可以是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生产企业,也可以是大专院校或临床使用单位。
5.已确定的起草单位不得随意变动。若确需变动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起草单位变更申请,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起草人的选择
1.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标准化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和法规知识,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优先考虑;
(2)从事过产品检验或质量技术工作;
(3)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英语水平较高;
(4)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能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积极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
(6)没有出现过在未办理标准计划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标准工作任务的情况;
(7)应当为项目起草单位的工作人员。
2.起草小组成员应当由技委会、归口单位或起草单位推荐,并应适当考虑标准立项提案单位推荐的人选或标准提案人,确定的起草人应当填写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起草人登记表(附件4),在技委会或归口单位秘书处备案。
起草小组成员的变更,须经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同意。
三、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管理
(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规范、有序地进行。承担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每半年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填写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5)。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公布执行情况。
(三)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并填写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6)。当调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四)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完成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收为准。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当提前3个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项目延期申请。会审未通过且需要延期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在会审后1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项目延期申请。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延期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在申请的延长期内完成。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只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1年。超过立项完成期限的,且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或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承担该项目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六)未完成当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总数80%,且未获批准项目延期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当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
五、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验证
(一)由技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选择有条件的单位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进行验证,并对验证结果进行分析,给出结论。
(二)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中需要试验验证才能确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三)试验验证前,应当先拟定试验大纲,确定试验目的、要求、试验对象、试验方法,试验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工作场地、工作环境以及验证时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以确保试验验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对于受本行业或国内条件所限,不能或不便进行试验验证的项目,应当了解国际上同类型技术要求采用的依据和数据,积极寻找代替和类似的手段加以验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五)同一验证项目应在不同企业或检测机构中开展。
(六)对验证后的技术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采用的基本原则通常为中等偏上水平。对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技术要求的水平。
六、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
(一)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是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的重要环节,应当周密、细致、完备。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应向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验证报告以及有关附件。
(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有足够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为技委会委员、有关生产、使用、科研、监督和管理单位以及大专院校。若标准内容与其他部门相交叉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