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的通知
(保监发〔2007〕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核电站运营期(从装料开始,下同)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核电站运营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核电站财产保险(含机损险、利损险)、责任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核电站运营期间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运营期的核电站危险单位的确定通常根据承保的风险类型来划分,一般分为核风险和常规风险两种类型。
3.1.1 核风险保险事故下的危险单位的确定
核风险保险事故下的核电站的危险单位是指,一次核风险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最大的可能损失范围。
根据核电站的设计特点,一次核风险保险事故最小可限于核反应堆内,最大可导致包括核电站现场以外方圆几十公里甚至几百公里的范围。因此,在确定核电站核风险保险事故危险单位时,遵循的划分方法为:把整个核电站视作一个危险单位,而不论该核电站拥有1座或2座以上反应堆,也不论是否以核物质损失险承保、或将同一标的分层承保、或因核风险与常规风险的区别而将同一标的分拆承保,还是以核第三者责任险承保。